(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利用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来计算和给付报酬,以牟取非法利益;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以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来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以牟取非法利益。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利用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来计算和给付报酬,以牟取非法利益;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以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来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以牟取非法利益。